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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102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21997********,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42001********,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漆园社区刘海庙街82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6222000********,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城关镇黄海社区商城东路10巷17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宋某某、马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宋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合肥市瑶海区滁州路西木小厨地锅鸡店吃饭,期间因马某某和朋友打闹,与被害人尉某某、张某某等人发生争吵、拉扯。在饭店门口,被告人胡某某、宋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用拳打脚踢、皮带抽打等方式对被害人尉某某、张某某随意殴打,致尉某某脸部受伤、张某某右眼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尉某某、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宋某某、马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2.被害人尉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徐某某、顾某某的证言;4.四被告人的供述;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宋某某、马某某、赵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洁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宋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胡:1555525****;宋:1813333****;马:1595676****;赵:1875691****);

2.案卷证据二册、光盘一张及补充材料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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