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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宗某某、徐康城、石邓豪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60104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号**栋**单元101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康城,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36010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邓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宿舍**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宗某某、徐康城、石邓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石邓豪在东湖区叠山路东湖区**路大众商场对面贩卖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及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其下线徐康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徐康城购毒款400元。

2、2019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石邓豪在高新区广阳村贩卖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及四粒甲基苯丙高新区**村贩卖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及四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其下线徐康城,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徐康城购毒款1000元。

3、2019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石邓豪在青山湖区江西**厂宿舍贩卖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及一粒甲基苯丙青山湖区**宿舍贩卖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及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其下线徐康城,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徐康城购毒款500元。

4、2019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徐康城在高新区**村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及四粒甲基苯丙高新区**村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及四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下线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宗某某购毒款1100元。

5、3019年11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西湖区**坊社区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及四粒甲基苯丙西湖区**坊社区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及四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放于车上贩卖给下线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胡某某购毒款1200元。

6、2019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在西湖区云飞路贩卖一西湖区**路贩卖一小袋冰毒及一粒麻古交易给下线王磊王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收取王某某购毒款现金450元。

7、2019年11月27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西湖区云飞路西湖区**路厨房故事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王磊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袋,经称量共净重0.72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胡某某、徐康城、石邓豪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王磊王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胡某某、宗某某、徐康城、石邓豪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辨认、称重、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宗某某、徐康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邓豪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杰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宗某某、徐康城、石邓豪现羁押于南昌市

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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