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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庞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8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庞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庞某某于2018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购买了位于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村林区“**”山上的速生桉林木,胡某某、庞某某在未办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所承包的林木。经鉴定,胡某某、庞某某砍伐林木面积0.4648公顷,砍伐林木蓄积量45立方米。

被告人胡某某、庞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武鸣区林业局证明等书证;

2. 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胡某某、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

5. 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庞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庞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4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庞某某现在家候审。

2.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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