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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廉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1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街**号,住鞍山市高新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于2018年3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廉某某,男,1976年10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61020123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号楼**,住鞍山市立山区**路**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来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楼门前,将刘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辽******号银色五菱之光面包车盗走,并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销赃给鞍山市立山区樱山路被告人廉某某经营的春明废品收购站,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

2019年8月3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乘坐出租车来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台安镇**楼南侧小楼二单元楼前,将张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辽******号银色夏利牌轿车盗走后放置自己家中。经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夏利牌轿车价值人民币6800元。

2019年8月3日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盗窃所得的夏利轿车携带万能车钥匙来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镇街里孙某某家门市楼前,将孙某某停放于此的车牌号为辽******号金杯牌面包车盗走,并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销赃给鞍山市立山区**路廉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所获赃款被其挥霍。经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金杯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廉某某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有效手续、也未确定车辆来源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人民币1250元、2600元分别收购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所得的车牌号为辽******五菱牌面包车一辆及车牌号为辽******金杯牌面包车一辆,后将收购的被盗车辆拆解并按废铁价格出售,获利共计人民币700余元。经台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廉某某所收购的被盗车辆总价值为人民币16000元。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廉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刑事判决书、二手车辆买卖协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辆保险报价单、车辆照片、价格认定明细表、价格认定协助书、台安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罗某某、洪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和廉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台安县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廉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景成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廉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证据开示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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