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2********,汉族,文盲,个体装修,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苑**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4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2年5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10月24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在无锡市惠山区**胶带厂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河**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6日被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里一拆迁房内,提供麻将牌作为赌博工具,设定“牛牛”的赌博形式,组织人员开设赌场3次,抽头获利数额共计人民币19050元。
2020年6月16日晚,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赌局,抓获参赌人员21人,扣押赌资人民币22800元、筒子麻将牌赌具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兰
检察官助理:强丹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苑**号**室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河**号候审。
2.证人的名单。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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