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红旗街69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佩璟,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福弟,吉林厚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间,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在办理张某乙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冻结张某乙存放在其女儿张某丙中国银行卡(6217900600016422356)内的涉案资金443.26万元。公安机关多次催促张某丙的妻子胡某某上交张瑶的银行卡,公安机关告知胡某某冻结的这443.26万元是涉案资金,胡某某拒向公安机关上交张某丙的银行卡。
2018年5月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甲在明知张某丙银行卡内的443.26万元是公安机关冻结的涉案资金的前提下,在该卡冻结到期待续冻前,被告人胡某某联系张某甲将张某丙银行卡内443.26万元人民币的涉案资金全部取出,被告人张某甲提供大额POS机将卡内232万元转到自己账户,用于偿还张某乙欠自己的债务,剩余卡内211.26万元资金全部被转入胡某某卡内,并被胡某某取走。2019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将涉案资金全部上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晶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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