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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张某某等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62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后。201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2014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密谋到工地盗窃后,由张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胡某某、王某某驾乘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一起去到南海区**镇**工地。三人合力将工地堆放的脚手架上托搬到围墙外,然后搬上三轮摩托车运至**脚手架店销赃。

2020年3月30日凌晨,三人再次去到**工地盗窃脚手架上托,之后到**脚手架店销赃。破案后民警在**脚手架店起获被盗脚手架上托199个,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945元。

2020年3月31日凌晨,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驾乘摩托车去到南海区**镇**村**快餐店附近的工地盗窃,共盗得脚手架上托216个。得手后三人驾车运载赃物逃离现场,途中被民警围捕,王某某弃车逃走,胡某某、张某某被抓获,民警当场起获二辆摩托车和赃物。破案后民警将被盗脚手架上托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240元。

2020年4月6日,民警在狮山镇白沙桥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蓝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健祥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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