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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张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乡**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12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20年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和胡某某为牟取钱财,经预谋由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快手等平台发布“不练车、不考试购买驾驶证、驾照升级及驾考保过”等虚假广告招揽客户,当被害人联系张某某办理驾驶证业务时,张某某就向被害人承诺交纳一定费用30至50天就能办好,并向被害人收取部分定金、要求被害人提供其身份证及本人照片等资料;胡某某还以部分被害人身份信息注册登录“12123”交管平台,向被害人发送驾驶证考试预约验证码,取得被害人信任。当被害人询问驾驶证在约定期限内未办理下来时,胡某某便冒充白银交警队和考试中心工作人员以正在办理为由拖延时间。

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和胡某某诈骗32名被害人,骗取现金共计106500元,其中张某某得赃款53700元,胡某某得赃款52800元;有7名被害人发现受骗后追回损失17700元。

 1、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孙某某谎称其以前在白银市考试中心工作,可以收钱为孙某某办理驾考科目三包过。5月20日孙某某在其靖远县**镇**村家中向胡某某给付现金500元,微信转账1000元。

 2、2019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常某某在浏览手机微信时看到被告人张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花钱可以购买驾驶证信息后,遂联系张某某购买。7月27日、8月27日常某某分别向张某某微信转账3500元、3300元;12月1日常某某向张某某微信红包100元,共计被骗69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5000元。

3、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向其战友岳某某谎称其认识白银车管所的人,可以不用考试办理驾驶证升级。8月5日岳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45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3000元。

4、2019年8月的一天,被害人李某某为给其妻子张某甲办理驾驶证,通过刘某某联系张某某,8月23日李某某通过刘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1000元。

5、2019年8月刘某某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唐某某谎称其可以帮唐某某办理驾考保过。8月25日唐某某向张某某转账30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1500元。后唐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追要,12月10日张某某向唐某某退款3000元。

6、2019年8月的一天,被害人赵某某通过朋友得知被告人张某某可以交钱买驾照。8月25日其通过姓段朋友向张某某微信转账1500元,张某某遂将1500元赃款转给胡某某。后赵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追要,张某某向赵某某退回1500元。

7、2019年8月的一天,被害人薛某某通过朋友得知被告人张某某可以交钱买驾照。8月25、9月3日薛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1500元、20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1500元。后薛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追要,2020年1月20日张某某退回3200元。

8、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武某某听朋友说快手上被告人张某某发布交钱能办理驾驶证升级业务,遂联系张某某。8月27日武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2500元。

9、2019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唐某甲在其堂弟唐某乙微信朋友圈看到张某某买驾照消息;9月3日便通过唐某乙向张某某微信转账2500元办理驾驶证;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2000元。后唐某甲发现被骗后多次追要,胡某某退回2500元。                   

10、2019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滕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张某某发布交钱办证消息,遂联系张某某,张某某自称是白银运管所工作人员。9月6日滕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1000元。

1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刘某乙通过朋友得知张某某可以交钱办理驾驶证升级。9月12日刘某乙向张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用于其驾驶证升级;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2000元。

12、2019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刘某某介绍得知张某某可以交钱办理驾驶证升级,遂联系张某某办理驾驶证升级业务。9月17日吴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1000元。

13、2019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刘某丙得知被告人张某某可以通过关系卖驾照;9月17日刘某丙向张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用于给其哥刘某丁办理驾驶证;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1500元。

14、2019年8月的一天,被害人刘某戊过微信群了解到被告人张某某可以交钱卖驾照。9月19日,刘某己张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2000元。

15、2019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滕某乙从其朋友韩某某处得知张某某、胡某某可以交钱办理驾驶证;9月19日滕某乙向韩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由韩某某联系张某某为其办理驾驶证,韩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2000元。后滕某乙发现被骗,韩某某向滕某乙退回1000元,胡某某向滕某乙退回4000元。

16、2019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冯某某通过邻居唐某乙得知张某某买驾照。9月21日便通过唐某乙向张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给其父冯某甲办理驾驶证;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2000元。发现被骗后唐某乙先向冯某某退款3000元,后在唐某乙的追要下,12月21日张某某向唐某乙退回2500元,胡某某退回500元。

17、2019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同学韩某某了解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交钱能办理驾使证升级业务。9月21日王某某通过韩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为其办理驾驶证升级业务;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2000元。

18、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张某甲通过吴某某得知被告人张某某交钱能将驾驶证升级,遂让吴某某联系张某某。10月3日,张某甲通过吴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10000元,用于张某甲和石某某(各5000元)办理驾驶证升级;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3000元。

19、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杨某某在快手上看到张某某可以交钱买驾驶证;10月18日杨某某交给胡某某现金1000元;11月17日、12月1日、12月9日杨某某向胡某某微信转账500元、300元、500元,2020年3月10日杨某某向胡某某微信转账200元,杨某某共计被骗2500元。胡某某得赃款1500元。

20、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刘某庚在快手上看到被告人张某某可以卖驾照;10月20日,刘某庚向张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500元。

21、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刘某辛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张某某发布的购买驾驶证广告信息;11月2日,刘某辛联系张某某后,向张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1000元。

22、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杨某甲从他人处了解到张某某处可以交钱卖驾照;11月2日杨某甲向张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办理驾驶证;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700元。   

23、2019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曹某某浏览被告人张某某快手直播间时看到张某某发布的“不考试、不练车,交钱拿驾驶证”广告后;11月8日曹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用于购买驾驶证;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1000元。

24、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范某某在快手上看到被告人张某某发布的交钱卖驾照信息;11月12日范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办理驾驶证;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1000元。

25、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姚某某从朋友处得知张某某交钱可以办理驾照;11月22日姚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为其朋友陈某某办理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500元。

26、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甲在快手平台看到被告人张某某发布的购买驾驶证广告信息,遂添加张某某微信取得联系;11月26日,陈某甲向张某某微信转账3500元。后陈某甲发现被骗,多次追要后,张某某退回5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500元。

27、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陆某某与邻居杨某甲聊天时得知杨某甲向张某某交了2000元购买驾驶证的事情,陆某某随即也产生了购买驾驶证的想法。12月1日陆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1000元。

28、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乙浏览微信时得知被告人张某某可以交钱办理驾驶证升级业务,遂进行沟通;12月1日陈某乙向张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用于办理驾驶证升级;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1000元。

29、2019年7月的一天,被害人黑某某在一微信群中看到张某某发布的交钱办理驾驶证信息,遂添加了张某某的微信进行咨询,张某某向黑某某谎称其朋友胡某某在白银高速交警队工作,有办理驾驶证的能力,并向黑某某推送添加了胡某某的微信。12月2日、12月10日黑某某向张某某微信转账3500元、1000元办理驾驶证,共计被骗4500元;张某某向胡某某分赃3500元。

30、2020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杨某乙与他人聊天时得知张某某有交钱办理驾驶证的能力,便主动添加张某某微信商谈,张某某向杨某乙推送添加了胡某某微信,胡某某承诺不用考试,直接包过科目二、三。1月至3月,胡某某以交考试费、档案费为由,先后四次骗得杨某乙给其微信转账2100元;胡某某得赃款2100元。

31、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害人王某甲从其朋友杨某某处得知给胡某某交钱办理驾驶证一事,遂通过杨某某联系和胡某某见面,胡某某告知王某甲其上面有人,不用考试就可以办理驾驶证升级业务。12月1日王某甲给胡某某现金1000元办理驾驶证增驾,12月9日,王某甲通过杨某某向胡某某微信转账1500元,2020年3月8日,王某甲向胡某某微信转账500元,共计被骗3000元;胡某某得赃款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唐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常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骗取多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国香

检察官助理 苗  挺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现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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