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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张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村**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4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4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4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于2018年4月,在本市武昌区**路**苑**栋**室内合伙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张某乙担任荷官,利用互联网赌博软件以“百家乐”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2018年4月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及参与赌博的某某、胡某甲等人,扣押用于赌博的电脑主机1台,收缴赌资人民币35200元。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被查获后,公安机关仅对其予以行政处罚。2020年1月17日、1月14日、1月13日公安机关再次将上述被告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胡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锐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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