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白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胡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1********,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区**新区,因涉嫌盗窃罪,经正镶白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逮捕。2015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释放于2016年5月10日。
张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逮捕。1996年8月5日因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释放于1999年12月10日。2008年12月14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释放于2011年9月11日。2013年5月6日因诈骗罪被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释放于2013年6月18日。2015年4月8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释放于2015年11月19日。2016年10月27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释放于2018年12月27日。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楼**市场**号**烟酒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正镶白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5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甲,驾驶胡某某的牌号为鲁D*****小型轿车窜至正镶白旗明安图镇**名烟名酒店,二人持撬棍撬开卷帘门进入店内盗窃各类名烟名酒,经**公司的价格说明对正镶白旗**名烟名酒店内被盗烟软中华烟35条、硬中华烟50条、中支中华烟4条、苏烟4条、玉溪烟50条、云烟30条、粗支荷花烟30条、细支荷花烟15条、细支冬虫夏草烟40条、南京雨花石烟40条、南京金陵十二钗烟50条、恒大中支烟3条、42度杏花村汾酒2瓶、四星级长城干红葡萄酒2瓶、芙蓉王(硬)3条、贵烟(跨越)5条、兰州(细支真品)5条、好猫(细支长乐)7条、黄金叶(爱尚)7条、黄山(新一品)1条等烟酒进行价格评估,被盗烟酒价值为15324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二、2019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甲,驾驶胡某某的牌号为浙E*****轿车窜至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孙某某所开的**烟酒店,被告人胡某某和张某甲经过事先踩点,砸毁锁链等方式实施盗窃,经克什克腾旗价格认证中心对孙某某店内被盗香烟冬虫夏草(金)硬盒香烟1条、珍品云烟硬盒5条、钻石荷花细支5条、钻石荷花粗支5条、芙蓉王硬盒粗支香烟6条、芙蓉王硬盒细支香烟3条、玉溪软盒香烟8条、呼伦贝尔硬盒粗支香烟5条、中华硬盒香烟15条、人民大会堂硬盒香烟3条、苁蓉硬盒香烟5条、南京(金陵十二钗)烤烟硬盒10条、冬虫夏草(和润)硬盒细支香烟15条、云烟(云龙)硬盒细支26条、苏烟软盒香烟2条、南京(煊赫门)硬盒香烟30条、黄鹤楼(天下名楼)硬盒香烟细支16条、利群(蓝天)硬盒香烟5条、利群(新版)硬盒香烟8条、南京(金陵十二钗薄荷)硬盒细支香烟2条、黄山红方印细支香烟5条、玉溪(清香世家)硬盒香烟细支5条、黄鹤楼大彩硬盒香烟6条、黄鹤楼硬金砂硬盒香烟6条、黄鹤楼软蓝软盒香烟3条、滕王阁(金圣)硬盒细支香烟1条、黄山(中国画)硬盒细支香烟2条、红塔山(传奇)香5条、黄金叶(爱尚)硬盒细支香烟2条、中华软盒香烟7条、呼伦贝尔(天堂草原)硬盒细支香烟5条、苁蓉(和悦)硬盒香烟5条、长白山软盒香烟5条、黄金叶小目标硬盒香烟3条、红河小熊猫软盒香烟1条、呼伦贝尔草原情硬盒香烟2条、南京雨花石硬盒香烟6条、红娇子硬盒香烟1条、娇子X硬盒香烟1条、国宾硬盒香烟2条、牡丹软盒粗支香烟1条、五粮液52度白酒(盒装)2瓶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各类香烟名酒价值6797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
6. 视听资料。
三、2019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甲,驾驶胡某某的牌号为浙E*****轿车窜至西乌旗刘某某所开的**商店,被告人胡某某和张某甲采取事先踩点、用撬棍损毁卷帘门和店门门锁的方式进入**商店内实施盗窃,经西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商店内被盗香烟钻石荷花20条、钻石荷花细支香烟20条、冬虫夏草和润香烟30条、冬虫夏草庆典香烟5条、呼伦贝尔金戈铁马香烟10条、呼伦贝尔金帐法汗香烟10条、呼伦贝尔天堂草原香烟10条、长白山777香烟10条、中华硬盒香烟10条、中华软盒香烟20条、牡丹软蓝香烟10条、南京煊赫门香烟10条、南京金陵十二衩烤烟型香烟20条、南京十二钗薄荷型10条、南京雨花石30条、南京十二衩混合香烟20条、利群长嘴香烟10条、利群江南忆5条、黄金叶天叶香烟5条、金圣(滕王阁紫光)香烟5条、黄金叶爱尚香烟10条、黄鹤楼硬大彩香烟10条、黄鹤楼天下名楼香烟10条、黄鹤楼天下胜景香烟10条、芙蓉王硬盒10条、芙蓉王硬红带香烟10条、芙蓉王硬红带细支香烟10条、芙蓉王硬盒细支10条、天子(金)香烟5条、龙凤呈祥遇见香烟10条、云烟软珍品20条、云烟绿呼伦贝尔10条、云烟神秘花园香烟10条、云烟苁蓉和悦香烟10条、云烟细支珍品10条、呼伦贝尔碧草云天香烟10条、玉溪软盒10条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各类香烟价值10899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四、2019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甲,驾驶胡某某的牌号为浙E*****轿车窜至阿巴嘎旗安某某所开的**店,被告人胡某某和张某甲通过采取事先踩点、用撬棍损毁卷帘门和店门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经阿巴嘎旗价格认证中心对**店内被盗香烟云烟软珍品粗支软盒60条、玉溪粗支软盒香烟50条、中华粗支硬盒3条、钻石荷花细支4条、大青山昭君和亲细支硬盒35条、黄鹤楼天下名楼细支硬盒14条、云烟云龙细支硬盒30条、钻石荷花粗支香烟2条、云烟苁蓉粗支硬盒30条、南京金陵十二钗薄荷细支硬盒16条、南京金陵十二钗烤烟细支硬盒10条、云烟紫云粗支硬盒48条、红塔山粗支软盒25条、南京煊赫门细支硬盒5条、呼伦贝尔碧草天下香烟26条、呼伦贝尔草原情28条、大青山狼图腾香烟37条、人民大会堂细支硬盒3条、红塔山粗支硬盒10条、冬虫夏草和润细支硬盒1条、黄山大红方印1条、兰州如意粗支硬盒3条、黄山新一品粗支硬盒18条、长白山777粗支软盒11条、好猫长乐细支硬盒6条、钓鱼台细支硬盒1条、南京雨花石细支硬盒香烟1条、呼伦贝尔草原牧歌细支硬盒1条、泰山心悦细支硬盒9条、黄鹤楼硬金砂6条、大团结粗支软盒2条、利群新版粗支硬盒6条、云烟呼伦贝尔粗支硬盒15条、芙蓉王细支硬盒8条、天子金粗支硬盒2条、云烟苁蓉和悦细支硬盒9条、龙凤呈祥遇见细支硬盒8条、云烟细支珍品10条、牡丹粗支软盒23条、黄金叶小目标粗支硬盒8条、大青山青城粗支硬盒15条、玉溪阿诗玛细支硬盒2条、环保白沙粗支硬盒7条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各类香烟价值15685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害人安某某的称述;
3.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五、2019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伙同程某甲(另案处理)、程某乙(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小型轿车窜至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停车场,盗窃电瓶20块。经河北省尚义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的18块电瓶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18块电瓶价值16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人员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薛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六、2019年4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乙贪图私利,明知胡某某、张某甲在其店内销售的香烟为盗窃赃物的情况下,以每条香烟低于市场价格的一半进行非法收购,经物价部门进行作价,收购的总金额为48380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胡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
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
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那日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在正镶白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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