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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彭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双峰县**镇**路**号。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5年6月22日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0年4月19日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1年4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镇**街**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联系被告人彭某某伪造“镇雄县塘房镇人民政府”、“镇雄县塘房镇塘房村民委员会”两个印章,彭某某遂联系王某某(已判刑)伪造,王某某伪造出上述两个印章并邮寄给胡某某。同年11月20日,胡某某通过微信支付100元给彭某某,彭某某将100元支付给王某某。

2019年1月16日,镇雄县公安局在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伪造的“镇雄县塘房镇人民政府”、“镇雄县塘房镇塘房村民委员会”两个印章。

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向双峰县公安局石牛派出所投案。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向双峰县公安局石牛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镇雄县塘房镇人民政府”、“镇雄县塘房镇塘房村民委员会”印章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的印章拓印、微信聊天记录、回复函等书证;3.辨认笔录;4.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彭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胡某某、彭某某均系主犯,且均系一人犯数罪,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俊

助理:颜霂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569****。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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