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373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8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甘肃省**镇**村**号。2006年4月因抢夺被处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5月因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湖北省竹溪县**镇**村**组。2018年10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云南省**镇**组**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经预谋,结伙至本市闵行区**镇**路**号*酒店门口,打电话至该酒店前台支开值班人员王某某后,由被告人徐某某从酒店前台抽屉中窃得人民币1800元。嗣后,三名被告人平分赃款化用。
同年7月3日、4日、8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吴某某、胡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照片证实,三名被告人打电话支开被害人后实施盗窃的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经过。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分别到案的经过。
4.公安系统查询打印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5.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及部分辨认笔录证实,三名被告人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岚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现均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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