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鄱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9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被人邀集参与实施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徐某甲提供公民购物信息、手机、手机卡号以及银行或微信账户,徐某某、胡某某等人则冒充“青龙帮”等黑社会讨债公司的工作人员,向他人拨打电话,以其未付清货款或对方拒收货物等为名,让其将钱转入指定的银行或微信账户内,骗取他人钱财。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分赃方式为,2017年11月20日之前,徐某甲和打电话者二人平分赃款;2017年11月20日之后,徐某甲得赃款的一半,另一半由徐某某、胡某某等打电话者共同平分。截止案发,徐某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金额为23980元,得赃款4000元;胡某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金额为20000元,得赃款2000元。具体如下:
2017年11月20日前某天,徐某某为徐某甲打电话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3980元。徐某某分得赃款2000元。
2017年11月20日后,徐某某、胡某某和李某某、徐某乙(二人另案处理)四人二次为徐某甲打电话实施诈骗。其中一次,徐某某、胡某某等每人分得赃款400元;另一次,徐某某、胡某某等每人分得赃款600元。徐某某、胡某某和李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二人另案处理)六人二次为徐某甲打电话实施诈骗。其中一次,徐某某、胡某某等每人分得赃款300元;另一次,徐某某、胡某某等每人分得赃款700元。
2018年7月27日,徐某某主动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4.同案犯徐某甲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黑社会讨债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徐某某诈骗金额23980元,胡某某诈骗金额20000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杨敏
助理检察员:陈羚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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