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2006年6月16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3月24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2012年3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宁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6月12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7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邬某某、周某某、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六合彩”,接收被告人徐某甲(投注27.46万余元)及徐某乙(投注2.95万元)、洪某某(投注0.28万元)等人投注累计35.3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妻子)帮助被告人胡某某接收他人投注累计5.7万余元(柴某某投注2.3万余元、徐某乙投注2.3万余元、仇某某投注0.55万余元、林某某投注0.55万余元)。后被告人胡某某将上述投注中的9万余元转投至被告人邬某某处。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帮助被告人林某某多次接收葛某某“六合彩”投注累计4万余元(投注7期)。
2019年2月至同年5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六合彩”,接收陈某某(投注16万余元)、徐某丙(投注0.9万余元)、孙某某(投注0.81万余元)、张某某(投注0.75万余元)等人投注累计18.46万余元,。
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宁海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告人徐某甲、邬某某、周某某、林某某分别于同年6月6日、6月11日、6月21日、7月15日至宁海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徐某乙、孙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徐某某、邬某某、周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邬某某、周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邬某某、周某某、林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邬某某、周某某、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邬某某、周某某、林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通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徐某甲、邬某某、周某某、林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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