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重庆市江津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文某甲、文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胡某某、文某乙及其辩护律师,被告人文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叶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文某甲、文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文某甲、文某乙经预先合谋串通,由被告人胡某某、文某甲寻找买家并充当说客,被告人文某乙冒充卖家并以打牌输钱急需低价出售为由,将一条铁质项链冒充金项链卖给被害人叶某某的方式,共同诈骗了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5000元钱,事后被告人文某乙分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文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胡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叶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归案,同日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胡某某、文某甲、文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已共同退赃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涉案项链等物证照片;
2. 户籍资料、转账截图、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文某甲、文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
7.涉案手机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文某甲、文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文某甲、文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文某甲、文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文某甲、文某乙犯罪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文某甲、文某乙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寇爱苹
检察官助理:徐丹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电话1822502****;被告人文某乙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街道**村**组**号,电话1899637****、1582336****;被告人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号,电话13650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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