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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曹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7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保姆,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组**号,现住杭州市拱墅区**街道**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保姆,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区**组**号,现住杭州市拱墅区**街道**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天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系被害人吴某某、黄某某(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街道**公寓**幢**单元**室)的保姆。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趁户主不在之际,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女式挎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0余元、苹果11手机、银行卡、钱包等物品。后被告人曹某某将苹果11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3500元。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均系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女式挎包、钱包、发还清单、信件复印件、银行卡照片、律师会见笔录照片、收条、谅解书、结婚证复印件、评估意见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在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洁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8828****;被告人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66909****;

2.公安侦查卷2册。

3.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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