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90********,汉族,本科文化,系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村**,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系河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村**,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号**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1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与王某甲(另案处理)电话聊天中请王某甲为其准备10套用于考试作弊的电子器材,王某甲表示同意。
2019年5月23日下午5时许,胡某某(微信,奋斗考二建h1556277****)与河南考生赵某某(微信,风月无边A29776****)加为微信,胡某某在微信中告知赵某某于5月24日下午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与乐园巷交叉路口处。
5月24日下午,胡某某安排被告人曹某某前往襄阳找王某甲拿作弊器材并联系河南考生。当日下午,曹某某到襄阳市樊城区启帆教育培训学校找王某甲拿走10套作弊器材。随后,曹某某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新华游乐园旁边的小树林与河南考生赵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王某乙对接,先后向4人分发作弊器材并教会如何使用。25日上午,曹某某在襄阳市技师学校交给河南考生马某某一套作弊器材。胡某某、曹某某及河南考生赵某某等人先后加入“看这看那”、“1”微信,胡某某通过微信群非法传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
2019年5月25日上午,赵某某、王某乙、马某某等人在考试期间使用作弊器材抄袭答案时被监考老师发现。赵某某即微信联系曹某某,曹某某对赵某某说:“别跟老师吵,不要签字,剩下的这边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赵某某与曹某某、胡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看这看那”,“1”的聊天记录、作弊接收器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赵某某、徐某乙、马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刘某某辨认笔录;4.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献勇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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