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四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永康市**街道**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0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村**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曹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5月20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并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被告人胡某某与宋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尚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合计人民币五万元,由宋某某伙同蓝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未经北京**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以十万元的价格非法获取《**》1.60版本游戏服务端程序,并由朱某某租用服务器、使用非法获取的该游戏服务端程序设立《**》、《**》盗版游戏。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胡某某与宋某某、李某某、尚某某非法运营《**》游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38万余元。2018年2月至4月,被告人曹某甲作为代理宣传推广《**》游戏,吸引玩家下载并充值该盗版游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34万余元。经鉴定,《**》游戏服务端程序与《**》1.60版本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曹某甲至公安机关投案。
到案后,二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支付宝账户账目明细、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云龙公安分局制作的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
6.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被告人胡某某、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蝶
2020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曹某甲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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