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098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70********,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镇**村**号**组。因盗窃,于2007年3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赌博,于2011年6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11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2月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6********,布依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11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杜某某、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早上,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在乐清市北白象镇银行南路吃早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各自离去。同日晚上,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乐清市北白象镇银行南路附近吃饭时又遇到正在逛街的被害人张某某,遂电话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后被告人杜某某、黄某某、王某甲尾随张某某至乐清市北白象镇白塔王某乙附近。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等人对被害人张某某拳脚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之损伤程度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判决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罪犯档案资料、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伤情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舒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杜某某、黄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杜某某、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杜某某、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王乐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曾某某、杜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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