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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朱某、李某、惠某某、熊某某贩卖毒品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镇**村**村**号。被告人胡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1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坊**村**号。被告人熊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1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村**村**号。被告人朱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2月被宿州市萧县公安局圣泉派出所行政拘留;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4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邳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路**路巷**号。被告人惠某某曾因吸毒于2008年3月被合肥市瑶海分局大通路派出所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09年5月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派出所行政拘留;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1日被蚌埠市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7年6月12日被减刑释放。被告人惠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28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凤台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熊某某、朱某、惠某某、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以2000元的价格将约2克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卖给萧县被告人朱某。

2.2019年1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以1200元价格从南昌万某某(在逃)手中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约2克,后以2000元价格由被告人熊某某通过邮寄方式从南昌寄往萧县卖给被告人朱某。

3.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朱某在宿州市火车站附近,以1590元的价格将约2克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卖给被告人惠某某。

4.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朱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道**路**路交叉口,以2200元的价格将约2克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卖给被告人惠某某。

5.2018年12月份,萧县**镇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欲购买毒品并多次向其转账共12200元。2019年1月份,被告人朱某联系被告人李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后被告人李某以8000元价格从武汉徐某某(在逃)手中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约20克,从中扣留约0.5克自吸,后以8100元价格将19余克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通过邮寄方式从武汉寄给萧县朱某。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朱某到萧县**小学旁边**理发店取毒品包裹欲卖给刘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2包,经称量共计18.2克。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6.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惠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商城北门**剪理发店门口,以1800元价格将约2克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卖给井某某。

7.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惠某某在宿州市埇桥区**铺井某某家中,以2600元价格将1.5克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卖给井某某,后二人在井某某家中吸食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2包,经称量共计1.13克。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月14日17时许,埇桥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埇桥区**村自建房内将被告人惠某某抓获;2019年1月14日14时许,埇桥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萧县**附近**理发店将被告人朱某抓获;2019年1月21日15时许,埇桥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武汉市江夏区分局刑侦大队配合下,在武汉市江夏区**街将被告人李某抓获;2019年1月29日11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胡某某家中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2019年1月29日17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国际大酒店门前广场将被告人熊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扣押文件、物品清单、称量记录、微信账号信息及微信账单、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熊某某、朱某、惠某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次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余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联系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 琴

检察员 徐昆仑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熊某某、朱某、惠某某、李某现均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卷宗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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