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367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号院**幢**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于2019年相识,后胡某某因孩子入学问题被侯某某欺骗而伺机报复,遂找到同村相识的被告人朱某某帮忙。二人商量由胡某某将侯某某约至自己家中,后由朱某某实施报复。2020年8月5日6时许,侯某某应约来到胡某某位于重庆市开州区**街道**社区**号院**幢**单元**的家中,后朱某某经胡某某电话通知亦来到其家中。随后,朱某某借故对侯某某实殴打,致使侯某某头部、胸部等处受伤。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侯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20年8月5日11时许、14时许主动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云枫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侯某某人民币3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资料、通话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俊
2020 年11 月 27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818232****;被告人朱某某
联系电话:13658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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