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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朱某某非法购买、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居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村委****号,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成立“成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8月因从安徽省**市**动物繁育有限公司引进自繁的黄嘴鹮鹳,办理了《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2019年5月许,胡某某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以购买“黄嘴鹮鹳”为由向一名叫“韦某某”(在逃)的女子欲购买10只鹳形鸟类,验货时发现“韦某某”提供的鹳形鸟类精神状态不好,协商由“韦某某”将鹳形鸟类养好精神后再送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交易,由此“韦某某”将7只鹳形鸟类通过客运方式交给被告人朱某某帮助饲养,运输途中死亡3只。被告人朱某某将余下的4只鹳形鸟类拿到广西钦州市老家进行饲养,期间通过手机微信将鹳形鸟类生活情况告知胡某某,而胡某某也通过手机微信指导朱某某进行饲养。2019年7月20日,朱某某接到“韦某某”将帮助饲养的鹳形鸟类运输到四川省成都市给胡某某的通知后,用红色编织带将4只鹳形鸟类装好带上车,来到广西钦州市白石湖公园附近,又将“韦某某”用绿色网袋装好的5只鹳形鸟类装上车,收取“韦某某”支付的运费5000元现金后,驾驶车牌号为桂NW****轿车运输9只鹳形鸟类由广西钦州市运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给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接到“韦某某”发货通知后,叫孙某在**镇帮助接货,将孙某的电话号码通过手机微信告诉朱某某。2019年7月20日19时许,朱某某驾车途经兰海高速公路独山县新寨服务区时被查获,现场扣押朱某某运输的9只鹳形鸟类已死亡1只,存活的8只送到贵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救护站救护,因体弱于2019年7月21至25日死亡4只,因病于2020年2月1日死亡1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9只鹳形鸟类进行物种鉴定,涉案的鹳形鸟类动物物种系鹳形目(CICONIIFORMES)鹳科(Ciconiidae)彩鹳(Mycteria leucocephala),中文又称白头鹮鹳,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9只彩鹳(Mycteria leucocephala)涉案价值人民币玖万元整。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9月2日自己到独山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汽车、手机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黄嘴鹮鹳和彩鹳相关问题的说明,营业执照,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成活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黄某某,邓某某,孙某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说明;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照片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朱某某违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胡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朱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时凯

二零二零十二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含轿车、手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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