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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李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小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广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水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盗窃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路,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胡某某开自家后八轮载重车,并请本村村民某某的一台铲车和郝某某的一台后八轮载重车,到本市**工业园**河砂收储点,将**办事处水利站与国土资源所等单位工作人员联合执法收缴的河砂盗走两车,共计重74620千克,连夜拖运到被告人李某某设在本市**办事处**村一废弃垃圾场内的河沙收购站点,得款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此河砂为被告人胡某某盗窃所得,仍以5000元价格予以收购,并收储在**办事处**村一废弃垃圾场内。经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河砂价值人民币6715.80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退出所得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投案自首证明、**河砂收储情况说明、过磅单、情况说明、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某某、郝某某的证言;3、广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货车行驶照片、扣押物品清单;5、光盘五张;6、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耀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9785****;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86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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