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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李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44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仁化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8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承德市**村**家属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501021979********,汉族,大学文化,**广告有限公司设计总监,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层**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城**栋**座**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东路**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中路**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岗县**乡**村**屯)。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赵某甲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五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未获任何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微信好友“赵某乙”(微信账号:zh****)处购进药品原料、包装材料等物品,在自己位于广东省仁化县**镇**组**号的住处将上述物品进经封装、包装制成“赛增”注射用重组人生长激素(以下简称“赛增”生长激素,10IU/支,10支/盒,长春金赛药业有限公司出品),然后通过微信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因自己客户有“赛增”生长激素需求,其通过朋友圈得知胡某某售卖上述生长激素即成为其下线,李某某将从胡某某处以60-80元/盒的价格购进的“赛增”生长激素以470-480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出售方式大部分由胡某某代发,少部分由自己家中存货直接发出。

被告人杨某某后成为李某某下线,杨某某发展其朋友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成为其代理,杨某某以550元/盒的价格通过微信对外出售“赛增”生长激素并由李某某代发;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将从杨某某处以550元/盒价格购进的“赛增”生长激素通过微信以800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其接到订单后即联系上家杨某某代发。

被告人赵某甲系刘某某下线,赵某甲将从刘某某处以800元/盒的价格购进的“赛增”生长激素通过微信以960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其接到订单后即联系上家刘某某代发。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共计以人民币12630元的价格出售188盒自己生产的假冒“赛增”生长激素给下家李某某;

2、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共计以人民币48148元的价格出售102盒假冒“赛增”生长激素给下家杨某某;

3、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共计以人民币56100元的价格对外出售102盒假冒“赛增”生长激素;

4、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共计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出售4盒假冒“赛增”生长激素给下家赵某甲;

5、2019年2月8日,被告人赵某甲以人民币3760元的价格出售4盒假冒“赛增”生长激素给本市鼓楼区的何某某。

2019年2月14日,何某某收到了从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寄来的上述4盒“赛增”生长激素。

2019年9月2日,公安机关对胡某某位于广东省仁化县**村**组**号的家中进行搜查并扣押“赛增”生长激素10瓶、包装盒若干及其他大量装有白色粉末的玻璃瓶等物品。

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鉴定,从胡某某家中扣押的“赛增”生长激素及何某某所购的“赛增”生长激素中均未检测到重组人生长激素峰和重组人生长激素条带,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规定。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赵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案发经过和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工作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赵某甲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赵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舜治

2019年12月31日

1.被告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831808****)、李某某(联系电话:1533344****、1507693****)、杨某某(联系电话:1325941****)、刘某某(联系电话:1598936****)、赵某甲(联系电话:1594037****、1308088****)均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4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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