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苍山县人,农民,现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区。2010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费县人,农民,住费县**镇**村**组**号。于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临沂市河东区人,城镇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新区**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来到莒南县**镇**村、**村、费县**镇**村、**村、**村、沂南县**镇**村、**村、**村等地盗窃电动车、机动车电瓶,共实施盗窃21起。后被告人李某某将盗窃的电瓶销售给被告人解某某,被告人解某某明知电瓶是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16次,交易价格共计27199元。
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某来到莒南县**镇**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两辆电动二轮车的电瓶4块,价值2394元。后李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瓶销售给被告人解某某,被告人解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电瓶仍予以收购。
2、201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某驾驶鲁******汽车来到莒南县**镇**村,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价值1134元,后又盗窃林某某的轻卡汽车电瓶2块,价值600元。后李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瓶销售给被告人解某某,被告人解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电瓶仍予以收购。
3、2019年8月10日晚至11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某来到费县**镇**村,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来到费县**村,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家的电动三轮车电瓶8块;来到费县**村,盗窃被害人杨某某家的电动车电瓶4块。后李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瓶销售给被告人解某某,被告人解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电瓶仍予以收购。
4、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李某某来到沂南县**镇**村***饭店,盗窃赵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价值738元;来到蒙阴县**镇**村,盗窃朱某甲的装载机电瓶2块,价值895元;来到蒙阴县**镇**村***旅游区工地的机动车电瓶6块,价值2850元。
5、2019年6月26日至8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胡某某先后盗窃电动车、机动车电瓶13次,后李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瓶销售给被告人解某某,被告人解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电瓶仍予以收购,交易金额共计204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价格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解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群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莒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解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58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