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公诉刑诉〔2018〕18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南充市顺庆区**路**小区**幢**号,案发前系医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8********,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公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陵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街**号附**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21986********,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住顺庆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住张店区**路**巷**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4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安置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6********,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省高县人,住仪陇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住仪陇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6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南部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号**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27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李某乙、高某某、王某乙、任某某、罗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14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3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杨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章某某(未到案)、阳某某(未到案)为股东共同商议在“快乐牛牛”(又名“牛大魔王”)游戏APP上建立“快乐一单元”俱乐部和“进928887俱乐部”微信群,由各股东拉人进入 “进928887俱乐部”的微信群,参赌人员各自通过手机下载APP,再使用微信登陆到APP的“快乐一单元”俱乐部,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各股东从中抽头渔利。为维持该群的正常运转,胡某某、李某甲等股东便聘请被告人罗某某、高某某、王某乙、任某某等7 人为赌博微信群财务人员,负责该群内的资金结算,发送赌客盈亏账目等工作;同时,聘请被告人邓某某为赌博微信群管理员,负责安排日常财务、资金盈利汇总等工作。截止2018年5月8日,该赌博群参赌人员达13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李某乙、高某某、王某乙、任某某、罗某某、邓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李某甲、吴某某、罗某某、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李某乙、任某某、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俊
2018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杨某某、李某乙、王某乙、高某某、任某某、罗某某、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吴某某联系电话:1335027****,王某某联系电话1328185****、1311828****,杨某某联系电话1519677****,李某乙联系电话1555330****、1895331****,王某乙联系电话1592395****,高某某联系电话1322826****、1864796****,任某某联系电话1858421****,罗某某联系电话1808158****,邓某某联系电话1355132****);
3、案卷材料4册,物证:【高某某1-10本1号笔记本-记录-72页、2号笔记本-记录-5页、3号笔记本-记录-16页、4号笔记本-记录-8页、5号笔记本-记录-11页、6号笔记本-记录-13页、7号笔记本-记录-9页、8号笔记本-记录-14页、9号笔记本-记录-3页、10号笔记本-记录-14页;邓文1本笔记本-记录-31页。罗某某账本1本-记录-23页。嫌疑人手机8部(6部苹果,1部三星,一部OPPO),光盘10张(电子证据检查盘7张,支付宝电子光盘1张,微信账号电子信息光盘1张,补充侦查及讯问笔录光盘1张)】;
3、四川衡立泰司法鉴定所许可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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