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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李某甲2人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32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8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9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与李某乙、何某甲、卢某某、覃某甲(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镇**市场门口路边大排档吃夜宵,刚好遇到被害人农某某和陆某某等云南人也在该处吃夜宵。因李某甲等人此前与陆某某等云南人发生过矛盾,李某甲、胡某某遂商量报复该伙云南人。后于23时许,李某甲、胡某某纠集岑某某、覃某乙、杨某某、“三只眼”等人(均另案处理)过来,“三只眼”又纠集约二十名男子过来,在**市场门口汇合。随后,李某甲、胡某某、“三只眼”便带着李某乙、何某甲、卢某某、覃某甲、岑某某、覃某乙、杨某某以及其他人员往大排档冲过去,殴打农某某一方的人员,农某某一方的人员见状就跑,李某甲、胡某某及其一方的人员从后追赶。过程中,农某某跑到**市场二楼从平台跳下来摔倒,卢某某、何某甲、杨某某、“三只眼”等人追过去用啤酒瓶、凳子对农某某围殴,导致农某某受伤。得手后,李某甲、胡某某等人即逃离现场。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农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被害人农某某的陈述,何某乙等证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以及同案人员李某乙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无视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五册、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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