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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杜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3197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3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室,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室,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杜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份至2020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某、杜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合谋后决定为“**体育”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之后,被告人杜某某将从“阿东”(另案处理)处获取的“**体育”赌博网站账号交由被告人胡某某,由其招揽赌客并接受投注;期间,胡某某又发展被告人徐某某为其下级代理,并提供给徐某某该赌博网站账号以接受投注。被告人胡某某、杜某某、徐某某在为“**体育”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期间,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4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还赃款人民币84 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何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杜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聊天、收付帐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杜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一虎

 202116

附:

被告人胡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北仑区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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