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31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路**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人,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底至八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杨某某于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学院**幢**号楼**学生宿舍内做工时,趁学校放假宿舍内无人之际,在宿舍柜子内盗得了一部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后胡某某将电脑以1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为人民币2808元。
2、2020年7月底至八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学院**幢**号楼**学生宿舍内做工时,趁学校放假宿舍内无人之际,在宿舍柜子内盗得了一部银灰色华为荣耀牌笔记本电脑,后杨某某将该盗得的电脑以200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为人民币2571元。
3、2020年7月底至八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学院**幢**号楼**学生宿舍内做工时,趁学校放假宿舍内无人之际,在宿舍柜子内盗得三百元左右的现金。
2020年9月6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学院将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龚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6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宇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540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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