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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69********,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镇**街**路**号。1992年10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南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55********,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古田县**镇**村**路**号。2009年1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2年2月3日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古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月14日、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14日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古田县公安局于同年10月12日补充侦查终结。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在南平市延平区、古田县城关,以徒手或使用铁制镊子掏兜的方式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共计11起,被盗财物价值1203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被告人杨某某明知胡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仍驾驶摩托车接送胡某某往返古田县城关和水口镇,并尾随其至扒窃现场观望,事后分得赃款作为车费,共参与5起扒窃,涉及财物价值2380元。具体是:

1.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在南平市延平区**路市立医院门口路段、江滨中路马坑路交警岗亭附近人行道、江滨中路延寿楼公交车站附近,盗走被害人余某某、应某某、王某某上衣口袋内的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1440元、550元、1360元。

2.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在南平市延平区江滨中路351号工商银行门口及南平市**路公交车内,盗走被害人郭某某、于某某上衣口袋内的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1710元、4590元。

3.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从水口镇前往古田县城关,在古田县“世外桃源量贩KTV”门口路段的水果摊前,盗走被害人汪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手机一部,被盗手机价值无法鉴定。

4.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从水口镇前往古田县城关,在古田县城东体育广场西侧“文化公园”附近的服装摊,盗走魏某某上衣左侧口袋内现金820元,被告人杨某某分得赃款100元。

5.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从水口镇前往古田县城关,在古田县城西第二小学旧公厕附近跃进路段,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手提包内现金900余元,杨某某分得赃款50元。

6.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从水口镇前往古田县城关,在古田县**路**号“韵祥生鲜配送店”内,盗走被害人郑某某上衣口袋内现金100余元,杨某某分得赃款100元。

7.2020年5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从水口镇前往古田县城关,在古田县**街道**路**号店门口的水果摊前,盗走被害人林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现金100余元,杨某某分得赃款70元。

8.2020年5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乘坐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从水口镇前往古田县城关,在古田县**街道**路**弄**号“兰春便利店”前的菜摊处,盗走被害人张某某裤子右侧口袋内现金460元,后当场被张某某发现,并追回被盗钱款。

2020年5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在古田县龙景佳园门口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到案的蓝色网格折叠伞一把,铁质镊子一把;2.书证: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魏某某、郭某某、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6.鉴定意见:古田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古田县公安局、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共计1203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扒窃行为,仍多次为其提供帮助,涉及财物价值共计2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胡某某系主犯,杨某某系从犯,对杨某某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秉春

检察官助理  雷  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被监视居住,住古田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525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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