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杨某甲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住安徽省泾县********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小区****室。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东阁,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村委**组,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8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97********,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翠红,江苏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52000********,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辩护人唐小伟,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宋某甲于2007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嫖娼于2010年3月2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加伟,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宋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编写手机游戏"和平精英"外挂程序"魔方"通过飞信号1860168****联系并出售给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从中牟利,杨某甲和王某某通过火币网支付给胡某某价值1775349元人民币的比特币用来购买游戏外挂"魔方"。胡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775349元。

被告人杨某甲和王某某从胡某某处购买游戏外挂"魔方"后,通过微信号1590695****、微信号W227066****和被告人黄某某使用的微信号1501529****等微信号联系,向黄某某出售手机游戏"和平精英"外挂程序"魔方"从中牟利,黄某某使用支付宝账号、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账号向王某某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332396****、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79949101********)、杨某甲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590695****共计转账3082625元用来购买手机游戏外挂"魔方"。杨某甲、王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5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从杨某甲和王某某处购买游戏外挂"魔方"后,通过微信联系徐某某使用的微信号qingyijiqi****,宋某甲使用的微信号jiaoz****,分别向徐某某和宋某甲出售手机游戏外挂"魔方"从中牟利。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支付宝账号1575791****及建设银行(卡号)62366814600********、农行银行(卡号)62284803882********向黄某某使用的三个支付账号及两个银行账号共计转账1729955元购买手机游戏外挂"魔方"并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被告人宋某甲使用支付宝账号dnf****@qq.com向黄某某使用潘福林、黄晓东支付宝账号共计转账88621元购买手机游戏外挂"魔方"并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黄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7万元,徐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7万元,宋某甲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退回非法所得59万元,王某某退回非法所得27.9720万元,杨某甲退回非法所得62万元,宋某甲退回非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明细、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宋某乙、田某某、何某某、杨某乙、杨某丙、马某某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宋某甲供述和辩解;

4.福建**司法鉴定中心**证[2020]数鉴字第1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东公(网)勘[2020]018-022号检验报告书所提取的胡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杨某甲等人使用的电脑及手机中的通话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等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宋某甲提供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其中胡某某、王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徐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宋某甲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徐某某、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杨某甲、黄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甲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