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7********,汉族,灯塔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灯塔市**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8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7********,汉族,灯塔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灯塔市**镇**街**号,2015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8年6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灯塔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98********,汉族,灯塔市人,大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灯塔市**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厚旺,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系边某某的前男友,两人在恋爱期间,胡某某向边某某借款2000元,二人分手后,边某某多次向胡某某索要欠款而未果。2020年2月26日,边某某再次给胡某某打电话索要欠款时二人发生争吵,胡某某在听到对方有一男子插话说“你赶紧还钱”时非常生气,欲报复对方男子,遂与对方约定当晚到辽阳市青年湖公园见面解决纠纷。被告人胡某某纠集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等十四五人携带战刀等凶器共乘四台轿车来到辽阳市青年湖公园正门前,见到边某某等四名女孩后,胡某某以边某某朋友不来就不让边某某离开相要挟,迫使边某某打电话让其朋友过来。当晚21时30分许,当边某某的男友白某甲及其朋友马某某、张某某、朱某甲、孙某某五人驾车来到青年湖公园正门时,胡某某当即带人将该车围住,胡某某用刀从车窗伸进车内架在司机朱某甲的脖子上,赵某某、梁某某等众人把车内几人拽出车外,对马某某、白某甲、张某某进行殴打,致马某某、白某甲和张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被告人赵某某、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员档案信息、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情况说明、照片、辽阳市中心医院门(急)诊通用病历;
2.被害人张某某、白某甲、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白某乙、朱某乙、边某某、朱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纠集被告人梁某某、赵某某等多人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胡某某并且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胡某某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 伟
王修俊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赵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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