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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楼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5105212000********,汉族,初中肄业,住四川省泸州市*******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20年7月 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楼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11998********,汉族,高中毕业,住浙江省金华市**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6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20年7月 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楼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楼某某在明知其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个人身份信息办理多张银行卡并出售。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共计收入512597元,共计支出499975元,其中电信诈骗款23400元;被告人楼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共计收入666254元,共计支出666254元,其中电信诈骗款242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查询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抓获经过、被诈骗人员提供的资料、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丁某某孙某某罗某某、廖某某许某某、曾某某、刘某甲、卢某某、尹某某、刘某乙、吴某某、李某甲、刘某丙、陈某某、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楼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二人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贺丽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楼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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