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2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绰号小胖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桥**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埭**号。因抢夺于2004年6月被平湖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被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湾**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黄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以购买羽绒做服装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以15万元的价格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采购500公斤70%绒,后被告人沈某某拒不支付货款并将该批羽绒低价变卖及抵债。
2、2019年5月,被告人沈某某以购买羽绒做服装生意为由,并谎称可以帮被害人朱某某介绍乍浦**集团业务而获取被害人朱某某信任,后从被害人朱某某处分三次共购买价值6.27万元的260公斤50%羽绒和60公斤70%羽绒,后被告人沈某某拒不支付货款并将该批羽绒低价变卖用于还债。
3、2019年6月,被告人沈某某以为被害人郝某某介绍羽绒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信任,后使用被告人黄某某的微信冒充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郝某某商定采购60公斤50%羽绒,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出面协助被告人沈某某去接货。后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拒不支付货款,被害人郝某某被骗羽绒价值1.14万元。
4、2019年6月,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沈某某冒充**服饰厂的老板身份,骗取被害人吴某某信任并出面和被害人吴某某签订了以27万元的价格进购1吨70%羽绒的羽绒买卖合同,在被告人胡某某出资支付了该合同13万元的首付款后,被害人吴某某将1吨70%羽绒交付完毕。后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并由被告人胡某某将该批羽绒低价变卖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该批羽绒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17.6万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5、2019年7月初,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经事先预谋,采用相同方式,由被告人沈某某继续出面和被害人吴某某签订了以17.5万元的价格进购1吨50%羽绒的羽绒买卖合同,在被告人胡某某出资支付了该合同8万元的首付款后,被害人吴某某将1吨50%羽绒交付完毕。后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并由被告人胡某某将该批羽绒低价变卖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该批羽绒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12万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6、2019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经预谋,假借前次货物需退换货为由,骗被害人吴某某将1吨70%羽绒送至嘉善,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胡某某、沈某某在实施“羽绒套现”的情况下,仍出面作为担保人帮助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由被告人沈某某出面和被害人吴某某签订了以27万元的价格进购1吨70%羽绒的羽绒买卖合同,在被告人胡某某出资支付了该合同10.75万元的首付款后,被害人吴某某将1吨70%羽绒交付完毕。后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并由被告人胡某某将该批羽绒低价变卖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该批羽绒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19万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7、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先由被告人胡某某冒充黄某某的身份以做服装需要购买羽绒为由在微信上和被害人李某某聊天并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再由被告人黄某某使用自己的微信和被害人李某某就以29.04万元的价格进购880公斤90%羽绒的事项予以确认并出面签订合同。在被告人胡某某出资支付了该合同14.52万元的首付款后,被害人李某某将880公斤90%羽绒交付完毕。后被告人胡某某将该批羽绒低价变卖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该批羽绒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24.64万元的价格予以收购。被告人黄某某在被害人李某某的催讨下,后又支付了5万元货款,剩余部分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拒不支付。
8、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沈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胡某某安排被告人黄某某、沈某某假装以合伙人的身份至河南省台前县和被害人李某某商谈羽绒购买意向,回来后三被告人又分工合作,通过编造“李总”身份、支付6.6万元定金的方式,进一步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并由被告人黄某某出面和被害人李某某签订了以66万元的价格进购2吨90%羽绒的合同。在被告人胡某某出资支付了该合同33万元的首付款后,被害人李某某将2吨90%羽绒交付完毕。后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沈某某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并由被告人胡某某将该批羽绒低价变卖给被告人徐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该批羽绒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54.5万元的价格予以收购。
9、2019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黄某某出面与被害人许某某洽谈羽绒采购意向、签订了以32.5万元的价格进购1吨90%羽绒的羽绒买卖合同并支付3万元定金,在被告人胡某某出资支付该合同14.75万元的首付款后,被害人许某某将1吨90%羽绒交付完毕。后被告人胡某某、黄某某拒不支付剩余货款,并由被告人胡某某将该批羽绒低价变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羽绒购销合同、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借条、收款收据、银行账户明细、视频截图照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前科材料、立功材料、身份证明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刘某某、朱某某、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黄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时分时合,采用部分履行合同等方法,诱骗他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胡某某涉案金额为90.42万元,被告人沈某某涉案金额为88.56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涉案金额为68.06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五次予以收购,金额共计166.54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均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在部分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黄某某、徐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琼微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黄某某均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联系电话131********。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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