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家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鄢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许,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鄢某某从湖北省天门市**镇乘私家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抵达昆明市后经出租车司机介绍共谋前往缅甸。同年5月8日许,沈某某联系出租车司机提供的号码,根据对方安排和胡某某、鄢某某从昆明市乘私家车出发,途中转乘摩托车后抵达镇康县**镇,并在某民房内等候安排出境。同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鄢某某根据安排从民房处乘车出发,随后由“蛇头”徒步带领,欲通过中缅边境小路非法出境至缅甸老街。当日凌晨5时许,胡某某、沈某某、鄢某某在“蛇头”带领下沿中缅边界**界桩附近的边境小路非法出境,途中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巡逻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鄢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鄢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诚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沈某某、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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