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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潘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办事处****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曾某甲、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开始,赌博网站代理“bingo”等人通过肖某某(另案处理)联系上朱某某(另案处理)让其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之后,朱某某找到卜某甲、王某甲(均另案处理)共同搭建“易付宝”作为第四方支付平台,该平台通过接口文件将号商提供的支付宝等账号以二维码形式呈现在赌博网站上供参赌人员扫码充值。其中,肖某某为朱某某提供部分赌博网站及号商资源,卜某甲、王某甲分别负责该平台的聚合技术和踢踢支付技术的研发及维护。

期间,朱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正荣财富中心C幢2019室成立工作室,雇佣多名被告人通过“易付宝”平台为赌博网站的充值订单进行对账转账、客服联系等。其中,被告人潘某某系客服人员,负责与赌博网站的人对接确认能否正常充值。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系财务人员,负责处理聚合平台上的提现请求,并通过网上银行将钱转到相应的银行账户。

期间,肖某某伙同丁某某(另案处理)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檀香山小区2幢1905房间成立工作室,为朱某某提供大量用于结算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及介绍赌博网站资源。被告人胡某某受雇担任财务人员,并有提供支付宝账号给朱某某使用。

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朱某某、卜某甲等人为赌博网站结算资金人民币622803776元,朱某某获利至少1245607.55元。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肖某某、丁某某为赌博网站结算资金人民币303678364元,获利至少303678.364元。

徐某某于2019年2月份在其位于乐清市乐城街道的家中通过手机在太阳城赌博网站上赌博。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曾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6日,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8月29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申请反馈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汇款单、执法暂扣款票据、客户回单、搜查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梁某甲、张某甲、梁某乙、徐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曾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朱某某、肖某某、卜某甲、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卢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庄某某、廖某某、陈某丙、韩某甲、周某某、张某乙、李某乙、许某某、韩某乙、曾某乙、韩某丙、王某丙、熊某某、王某丁、李某丙、卜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同案犯曾某乙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远程勘验视频、数据提取视频、U盘、手机及电脑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曾某甲、李某甲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曾某甲、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曾某甲、李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李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晓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潘某某、李某甲、曾某甲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玖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贰份。

4. 量刑建议书叁拾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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