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牛某某诈骗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93********,汉族,本科在读,河南***学生,住周口市郸城县**乡**行政村*庄***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8月16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8月3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8月28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9月5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用“******”等多个淘宝账号,在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超市先购买商品,再申请退货退款。在办理退款退货过程中,利用**超市的极速退款功能,用虚假的快递单号虚构退货商品已寄出的事实,骗取**超市退款15259.36元。

2、被告人胡某某将上述骗取退款方法教会被告人牛某某,并为牛某某提供虚假快递单号,帮助牛某某骗取**超市退款。2018年8月至11月、2019年4月,被告人牛某某用上述方法骗取**超市退款8205.24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某某

                                   2020年9月11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牛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胡某某住址:周口市郸城县**乡**行政村*庄***号,电话158********;牛某某住址:安阳市北关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电话:13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