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993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笑娃,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航儿,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强儿,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邱某某、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久裕商贸城网恋网吧内发现被害人袁某某,后以被害人欠其钱为由,纠集被告人王某甲、邱某某帮忙要债,邱某某叫上被告人王某乙一起过去帮忙要债。同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邱某某和王某乙去到在网恋网吧将被害人袁某某带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蛇洲江边埠头处后限制其人身自由,一直用言语威胁来逼迫被害人还钱,被害人袁某某因筹不到钱而跳入江中,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在被害人跳江之后并没有对其实施救助,而是很快就离开现场一起到被告人王某甲的住处进行串供。次日,在案发地附近江中发现被害人袁某某的尸体(鉴定符合溺水死亡)。
2018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邱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大敦村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乙在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城南宾馆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邓某某、李某乙、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邱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鉴定等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涉案地点监控视频、手机电子数据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邱某某、王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而拘禁他人,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冠丞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邱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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