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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街**段**户,暂住太原市万柏林区**。200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镇**号,暂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8月,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杜儿坪**村**小区西侧先后二次盗窃山西**有限公司的低压力电缆(4*70型号5芯)共计50余米(价值人民币8176元)。作案后,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将赃物销赃于李某甲(另案处理)。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2020年7、8月,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杜儿坪**工地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钢管、螺纹钢约10根20余米。作案后,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将赃物销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2020年7、8月,被告人胡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学附近盗窃北京**有限公司、**施工队的钢管、螺纹钢约8根20余米。作案后,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将赃物销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仓库提货单、被告人胡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的询问、讯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赵某某、张某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太原市万柏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李某甲辨认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的笔录等;7.视听资料:案发地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倩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 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均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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