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2410,汉族,大学肄业,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川东胡同铁东中区。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422X,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川东胡同铁东中区。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362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久业胡同**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执行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086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六道沟镇。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086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临江市建国街。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040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铁北街**组。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4********422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法库县。现住吉林省吉林市市辖区。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1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执行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乙,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272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1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执行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062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育胡同**号。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闫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0746,汉族,四平职业大学学生,户籍地白山市江源区湾沟镇兴工街**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职业大学**号楼。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1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抓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84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铁东中区**。因涉嫌诈骗,2019年3月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2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11人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为首,雇佣被告人张某某、高某某、戚某某、侯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闫某某作为操盘员利用互联网、微信等平台,以“北京快三”“、吉林快三”等方式在网络上开设赌场,雇佣被告人邹某某照顾操盘员的生活起居。
其中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涉案金额为7,924,472.23元,支出金额6,681,615.36元,收入支出差额1,242,856.87元;被告人赵某某涉案金额为315,448.00元;被告人高某某涉案金额143,862.19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1,629,235.82元;被告人周某甲涉案金额10,424.94元;被告人周某乙涉案金额131,527.46元;被告人候某某涉案金额22,822.50元;被告人戚某某涉案金额49,045.00元;被告人闫某某涉案金额6,556.00元。被告人邹某某明知胡某某等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还受雇佣照顾操盘员的生活起居,获利共计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十一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戚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邹某某、闫某某、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三款、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进行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2019年9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1.十一名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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