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690号
被告人胡**,男,1996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河南省***家属院*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经荥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荥阳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王*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胡**伙同刘**(已判决)为非法获利,注册了“河南***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区**路与**路交叉口**角**大厦**号楼**楼***室从事网络诈骗活动。为迅速获利,被告人胡**、刘**大肆招募新人、培训员工,利用网上购买的作案QQ号、微信号等聊天工具、盗用网上的美女图片,把自己虚构成一个妙龄漂亮、有上进心、经济独立、渴望美好爱情的单身女性,使用“漂流瓶”、“附近的人”、“摇一摇”等方式大量添加陌生男子,再通过专业话术套取被害人真实姓名、职业、经济收入、婚姻状况,以聊暧昧、交朋友、带徒弟等不同话术方式获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之后开始使用伪造的身份、订单截图、朋友圈等信息炫耀通过自己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能够轻易赚钱,诱骗被害人办理“微信公众号”业务,骗取“微信公众号”版本费,其中普通版4990元、白金版6990元、钻石版8990元、私人定制版12990元,营业执照代办费2000元。后以升级“微信公众号”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继续追加投入金额。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该公司内部以战队形式形成竞争机制,层级严密,逐步形成了以刘**、胡**为股东,高**、李*、曹*等主管为骨干,以皇**、王*等队员为一般参加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制定有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鼓励成员积极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在诈骗成功后,各层级人员按比例提成,致使数百人受骗,涉案金额近百万元。
1、被告人胡**伙同刘**创立河南***有限公司以来,其作为河南***有限公司的股东兼监事制定有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鼓励成员积极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在诈骗成功后,各层级人员按比例提成,致使数百人受骗,诈骗金额近百万元。
2、被告人王*加入该犯罪集团勇者队以来,在主管曹*的带领下,积极配合主管努力开展业务,冒充其他美女以网络聊天诱骗被害人开“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实施诈骗,骗取被害人朱**1500元、陈**3600元、余**8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王*的供述;2、被害人余**、陈**、朱**的陈述;3、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诈骗数额较大,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手段、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院印)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胡**的羁押于荥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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