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住**路**号**号楼**单元**户,打工,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公安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1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镇**街**号,无业,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号**单元**,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9时,报警人游某某(1533364****)电话报警至太原市公安局,称当日在**小区**号楼地库修理倒杆时被人殴打,后公安小店分局小店派出所民警雷某某、朱越接处警。当日,小店派出所对该案立案,并进一步调查处理。2020年8月20日凌晨0时许,根据报警人游某某指认,殴打其的违法嫌疑人住在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后民警雷某某、辅警冯某某根据线索,到达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对**室人员进行盘查,确认嫌疑人胡某某身份后,依法对胡某某进行口头传唤,被告人胡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推打民警雷某某、冯某某。当日0时许,小店派出所民警纪某某、王某某、辅警朱某某增援到现场,再次传唤被告人胡某某到案,被告人胡某某又推打纪某某、王某某,拒不到案,在民警强制传唤胡某某到案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推打民警王某某,阻碍民警带离胡某某。后民警使用催泪喷雾剂后将胡某某强制传唤到案。经查,民警雷俊峰、王某某以及辅警冯某某身上多处擦伤、抓伤(三涉案民警自愿放弃做伤情鉴定)。2020年10月22日,民警王某某、雷某某、冯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试听资料、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暴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
某甲联系电话:1360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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