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0********,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现住金平县**社区居民委员会**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1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2000********,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现住金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10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凌晨,王某某(在逃)将被害人高某某位于金平县小黑桥加油站旁价值人民币496元的2只装载机电瓶盗走,后被告人胡某某伙同王某某将盗窃的2只装载机电瓶运输的途中被民警查获。
2.2020年2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一号桥旁红香园牛肉米线馆,将红香园牛肉米线馆里的4000元人民币盗走。
3.2020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一号桥旁牛来香牛肉米线馆,将牛来香牛肉米线馆里的1500元人民币盗走。
4.2020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国际商贸城众合超市旁广味脆皮狗肉店火锅,将广味脆皮狗肉店火锅里的1530元人民币和9条香烟盗走。
5.2020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人民医院门口金鑫百货商店,将金鑫百货商店里的4条88烟、3条软真烟盗走。
6.2020年4月22日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广街路的惠侨缘冷饮店,将惠侨缘冷饮店里的600元人民币和7包软真香烟盗走。
7.2020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荣联步行街咿呀宝贝母婴店,将咿呀宝贝母婴店里的530元人民币和一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的金色OPPO牌R9型智能手机盗走。
8.2020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天津灌汤小笼包子店,将天津灌汤小笼包子店里的1150元人民币盗走。
9.2020年3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五小厂水果市场内绝味九九鸭脖店,将绝味九九鸭脖店里的70元人民币盗走。
10.2020年4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五小厂水果市场内煎饼皇店,将煎饼皇店里的300元人民币和一部价值人民币860元的银白色苹果牌2018款Apple9.7英寸ipad智能平板电脑盗走。
11.2020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五小厂内的玩具超市零售批发部,将玩具超市零售批发部里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和一部价值人民币250元的金色OPPO牌A59S型智能手机盗走。
12.2020年4月1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南正街的绝味鸭脖店,将绝味鸭脖店里的495元人民币盗走。
13.2020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前哨北路的十字路小王手机维修店,将手机维修店里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230元的天青色OPPO牌PDBMOO型智能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0元的银色vivo牌vivoY66L型智能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99元的典雅色N3牌M850型智能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0元的黑色OPPO牌A59S型智能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50元的白色OPPO牌PCHM10型智能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银色荣耀6X牌BLN-AL30型智能手机盗走,被盗走的6部手机价值人民币共计4109元。
14.2020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团结广场二楼七遇鸡排店,将七遇鸡排店里的300元人民币盗走。
15.2020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海尔电器专卖店下方金田烧烤店,将烧烤店里的700元人民币盗走。
16.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前哨南路5号的贵州破酥包店,将贵州破酥包店里的400元人民币盗走。
17.2020年4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367岔口下方佳逸便利店,将佳逸便利店里的920元人民币、一部价值人民币710元的香槟色OPPO牌R11S型智能手机和14条香烟、14包散烟盗走。
18.2020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面夏丽美发店,将夏丽美发店里的一部吹风机和一瓶洗发液盗走。
19.2020年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行至金平县金河镇金康小区,将停放在小区路边的一辆蓝色SUV里面的6000元人民币及一部价值人民币1160元的银灰色苹果7型智能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盘某某、李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某、黄某某、冷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琳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白某某现羁押在金平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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