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551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71********,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新城**幢**单元**室。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82********,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村**自然村**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社区**自然**2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3051981********,汉族,大学本科,家住浙江省安吉县**街道**公馆**幢**单元**室。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崔某某、沈某某、王某某(该三人已移送起诉,另案处理)经他人介绍加入“普顿PTFX”外汇投资交易平台,后该三人直接或间接发展被告人胡某某、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为下线会员。被告人胡某某、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为了获取高额收益,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等手段向社会推广,以提供外汇投资交易为名,采取拉人头入会、要求会员缴纳不低于1000美金会员费获得交易资格,并通过平台设定的“盈利分享”、“佣金返利”等分级奖励机制,鼓励、引诱名下会员多发展下线会员,按照推荐关系形成上下层的层级关系,平台根据会员投资额和发展的下线会员数量,将会员从低到高分为I、IB、MIB、PIB、PIB2五个级别,以其直接或间接的会员人数及投入金额作为返利依据,组织开展网络传销活动。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的等级为MIB,下线会员714人,下线层数8级,所属层级8,在“普顿PTFX" 网站中提现的金额总和为318167.2790美元(以下币种均为美元), 其中通过投资获利提现的总和为2492.0000;从盈利存储提现的总和为3152.0000; 从盈利分享提现的总和为18050.0000; 从佣金提现的总和为281930.0000; 通过撤回投资提现本金和利润的总和为12543.2790。

被告人盛某某的等级为MIB,下线会员653人,下线层数6级,所属层级8,在“普顿PTFX" 网站中提现的金额总和为175562.7500, 其中通过投资获利提现的总和为770.0000; 从盈利存储提现的总和为4509.0000; 从盈利分享提现的总和为11760.0000; 从佣金提现的总和为145340.0000; 通过撤回投资提现本金和利润的总和为13183.7500。

被告人李某某的等级为MIB,下线会员400人,下线层数7级,所属层级10,在“ 普顿PTFX" 网站中提现的金额总和为204894 .1100, 其中通过投资获利提现的总和为35.0000; 从盈利存储提现的总和为1590.0000 ;从盈利分享提现的总和为21390.0000; 从佣金提现的总和为175910.0000; 通过撤回投资提现本金和利润的总和为5969.1100。

被告人刘某某的等级为MIB,下线会员358人,下线层数5级,所属层级9,在“ 普顿PTFX" 网站中提现的金额总和为119201.0000, 其中通过投资获利提现的总和为70. 0000; 从盈利存储提现的总和为27541.0000; 从盈利分享提现的总和为2250.0000; 从佣金提现的总和为89340.0000; 通过撤回投资提现本金和利润的总和为0.0000。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盛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信息查询记录、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伍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及同案犯崔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盛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以投资外汇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邹维伟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130********)、盛某某(135********)、李某某(139********)、刘某某(139********)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侦查电子卷宗、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