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胡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街道**村**幢**室。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3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绑架罪于1999年11月8日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江山市**乡**村**号。因抢夺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冒用居民身份证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盗窃于2017年4月被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祝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伪造货币
2018年12月左右,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胡某购得打印机、水印网版、20元人民币纸币模板等工具材料,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九浸畈的租房内伪造面额为20元的人民币3212张,面值合计6424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购买假币
2019年1月18日左右,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祝某某与被告人胡某谈妥价格,向胡某购买面额为20元的假人民币。2019年1月21日晚上,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金大宾馆附近,祝某某在胡某停放的号牌为浙DH1****轿车内与胡某进行交易,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共有面额为20元的假币996张,面值合计19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祝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货币真伪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祝某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伪造货币罪、购买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唐跃忠
二○一九年七月四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祝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公安卷3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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