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07月07日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赌博于2014年12月23日被龙游县公安局罚款400元。又因本案于2020年07月2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龙游县看守所。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2016年3月30日因赌博被龙游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7年11月30日,因赌博被龙游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9年06月25日因赌博被龙游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又因本案于2020年07月2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03日因不适宜羁押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09月25日被逮捕,同日因看守所不宜收押,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现居住在龙游县**乡**村祝某某养猪场内。
被告人胡土有,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龙游县**乡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03月29日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07月13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05月27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本案于2020年07月2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龙游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利斌,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龙游县**镇**村**路**号,非中共党员,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于2012年02月14日、2016年02月19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和拘役五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04日被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9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分别于2014年12月13日、2015年01月11日、2015年08月20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08月28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本案于2020年07月2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衢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剑波,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龙游县**乡**村**路**号,非中共党员,无业。因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2020年07月2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龙游县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龙游县**乡**村**路**号,非中共党员,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07月2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郎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龙游县**街道**路**号**幢**室,非中共党员,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07月2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祝某某、胡土有、徐利斌、陈剑波、徐某乙、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分别与各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胡某甲、祝某某等人商定开设赌场,并在**乡**村、**村等地组织人员赌博。2020年3月份,龚某某(在逃,未归案)加入其中分成20%,并将徐利斌拉入赌场负责管理抽头,胡土有亦加入。赌场分成为胡某甲、祝某某各占30%,胡土有、徐利斌各占20%。2020年03月中旬,杨某某(在逃,未归案)加入该赌场抽头分成30%,并将陈剑波拉入赌场负责管理抽头并维持赌场秩序。赌场分成为杨某某占30%、祝某某与胡某甲各占20%、胡土有与徐利斌各占15%。开设赌场期间,胡土有、祝某某等人事先寻找**乡****村胡土有家厨房、林塘水库边、徐某乙家橘树林管理房、祝某某养猪场内一楼客厅、龙游县城区**麻将馆、**咖啡厅包厢、**咖啡厅包厢等适宜场地,并招揽、运送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工具扑克牌、骰子、玻璃碗等,在赌场中以“小九”方式多次供罗某某、祝某某、余某甲、姜某某、郎某乙、徐某丁、洪某某、周某乙等20余人赌博。赌场按上庄、下庄时输赢金额5%抽头获利,赌场内祝某某、胡某甲直接参与赌博,赌场外由徐某乙、郎某甲负责望风。开设赌场期间共抽头获利39万余元。胡某甲、祝某某、胡土有系直接参与赌场分成,其中胡某甲非法获利11万元,祝某某获利17万元,胡土有获利7余万元。徐利斌代龚某某收取分成并每日获利300元,另接送赌场赌客收取每日100元工资,共计从赌场获利1.4万元。陈剑波每日领取500至1000元工资,共计获利1万元。郎某甲、徐某乙每日领取500元工资,徐某乙获利1.5万元,郎某甲获利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退出全部赃款17万元,被告人徐某乙退出全部赃款1.5万元,被告人郎某甲退出全部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扑克牌、皮筋、桌布、骰子玻璃碗、轿车、银行卡、灯泡、菜刀、棒球棒、赃款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资料、原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罗某某、余某甲、祝某某、徐某丁、姜某某、周某乙、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祝某某、胡土有、徐利斌、陈剑波、徐某乙、郎某甲等人为非法获利,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胡某甲、祝某某系主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处罚;胡土有、徐利斌、陈剑波、徐某乙、郎某甲系从犯,应适用《刑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条处罚;被告人胡土有、陈剑波、徐利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上列七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从轻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新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徐利斌羁押在衢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胡土有、陈剑波羁押在龙游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某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徐某乙、郎某甲取保候审,现在家;
2.移送电子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