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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11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4********,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宁乡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94********,汉族,出生地为湖南省宁乡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及同案人成某某(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个人身份资料,办理农业银行账户62284110930********(户名:罗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122619010********(户名:成某某)等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按照指定进行资金转移。2020年7月5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路**大厦**栋**楼**房被害人吴某某在网络上被他人敲诈勒索后,向对方指定的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等人提供的上述农业银行账户62284110930********(户名:罗某某)转入人民币8000元、向工商银行账户62122619010********(户名:成某某)转入人民币30998元。随后,被告人胡某某指使被告人罗某某将上述流入农业银行账户62284110930********(户名:罗某某)的人民币8000元赃款及其它款项合计人民币9300元转移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623668292000********(户名:邓某某)上。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现场缴获的手机、银行卡等物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乐芸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碟10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4.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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