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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罗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个体经营户,住长宁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4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200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无业,住长宁县**镇**路**段。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4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商议,采取欺骗他人,诱使他人办理贷款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2019年12月8日-2019年12月11日,先后通过他人为被害人李某某、田某某等人办理**消费金融公司消费贷款,非法占有上述两名被害人共计10999元。案发后,涉案贷款已由包括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在内的涉案人员全部提前归还**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宏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罗某某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速裁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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