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街**号,住重庆市巫溪县**镇**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街**号,住重庆市巫溪县**镇**大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巫溪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翟某某、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巫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1日,巫溪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谢某甲在位于巫溪县**镇**大道被告人胡某某、翟某某开办的砖厂务工时受伤,胡某某带谢某甲到巫溪县家康医院进行治疗、后胡某某安排翟某某带谢某甲到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进行治疗。谢某甲在巫溪县家康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胡某某为了减少医疗费用负担、骗取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报销,与谢某甲故意隐瞒谢某甲在砖厂务工时受伤的事实,虚构谢某甲在自己家田里干农活时摔倒受伤,并用谢某甲的医保卡在巫溪县家康医院进行结账报销,骗取医疗保险报销1748.41元、医疗救助报销1015.18元。2019年2月,胡某某安排翟某某带谢某甲到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进行治疗,翟某某和谢某甲在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南医院)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险报销9949.58元、医疗救助报销18411.76元。2019年7月26日,谢某甲到巫溪县医疗保障局实名举报胡某某涉嫌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巫溪县医疗保障局经调查后将本案移送至巫溪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24日巫溪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民警在巫溪县**镇**大道**号将胡某某、翟某某抓获,2019年11月2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谢某甲主动到巫溪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接受审讯,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被告人已退还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巫溪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胡某某涉嫌欺诈骗取居民医保基金的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谢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翟某某、谢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翟某某、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城乡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翟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方四祥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大道**号,联系电话1502551****;被告人翟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大道**号,联系电话1522350****;被告人谢某甲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巫溪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531003****;
2.本案刑事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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