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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臧某某等13人非法采矿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街道**小区**单元**楼**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臧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臧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季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季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0月31日被徐州铁路公安处新沂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同年11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73********,汉族,文盲,个体,现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站**队。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13日主动投案至凤台县公安局水上派出所,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路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13日主动投案至该局,同日被该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区**公司**号**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7日被蚌埠铁路公安处涡阳站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本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21日主动投案至该局,同日被该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常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1日主动投案至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同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9********,汉族,文盲,个体,现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镇**场**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1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园南派出所抓获,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本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乙,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常某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0日主动投案至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同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1月8日主动投案至该局,同日被该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2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1996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2月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弋矶山派出所抓获,同年12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凤台县林场工作,现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镇**路**组**号。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6日主动投案至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同年12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夏某某、路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常某甲、刘某某、常某乙、王某甲、苏某某、童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船只并改装成一艘16寸(泵尺寸)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高额工资雇佣被告人臧某某、季某某等人操作采砂船擅自在淮河流域淮南段九里湾水域(以下简称“九里湾”)禁采区附近非法采砂20次,共计18450余吨,并出售获利,被告人夏某某、路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常某乙、常某甲、王某甲、苏某某、童某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被告人胡某某等人无采砂许可证,仍分别与胡某某等人事前通谋,采用将运砂船停靠到非法采砂船旁,非法采砂船直接采砂至运砂船上的方式参与非法采砂,并将非法采得的河砂予以转移、收购、出售获利。其中,胡某某非法采砂矿产品价值968000元,臧某某非法采砂矿产品价值826000元,季某某非法采砂矿产品价值766000元,夏某某非法采砂矿产品价值117000元,路某某非法采砂矿产品价值114000元,熊某某非法采砂矿产品价值103000元,赵某某非法采砂矿产品价值99000元,刘某某非法采砂矿产品价值98000元,常某乙非法采砂矿产品价值71000元,常某甲非法采砂矿产品价值60000元,王某甲非法采砂矿产品价值59500元,苏某某、童某某非法采砂矿产品价值57000元。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臧某某、季某某,为实施非法采砂犯罪行为纠集在一起,长期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其中被告人胡某某负责组织船工、指挥采砂、对外联系、收取卖砂款、监视执法船,被告人臧某某负责对外联系、操作采砂船,被告人季某某负责操作、伪装采砂船,该恶势力团伙私挖滥采河砂的行为,破坏淮河流域整体生态环境及河道原有形态,对河床及堤防稳定造成严重威胁,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底,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夏某某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1200余吨,河砂价款62000元。

2、2018年9月初,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夏某某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800余吨,河砂价款55000元。

3、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路某某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1000余吨,河砂价款54000元。

4、2018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路某某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1000余吨,河砂价款60000元。

5、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熊某某等人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800余吨,河砂价款33000元。

6、2018年9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熊某某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1000余吨,河砂价款70000元。

7、2018年7月,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赵某某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900余吨,河砂价款45000元。

8、2018年9月,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赵某某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900余吨,河砂价款54000元。

9、2017年12月25日左右,被告人胡吗与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1000余吨,河砂价款20000元。

10、2018年5月初,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与盛某某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1000余吨,河砂价款46000元。

11、2018年5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与盛某某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800余吨,河砂价款32000元。

12、2018年8月底9月初,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刘某某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1000余吨,河砂价款40000余元,刘某某得运费8000元。

13、2018年9月初,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刘某某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1000余吨,河砂价款58000元。

14、2018年9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常某乙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900余吨,河砂价款71000元。

15、2018年9月底、10月初,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常某甲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1000余吨,河砂价款60000元。

16、2018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王某甲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1000余吨,河砂价款59500元。

17、2017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苏某某、童某某等人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800余吨,河砂价款57000元。

18、2018年7月下旬,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等人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700余吨,河砂价款33000元。

19、2018年1月1日左右,被告人胡某某等人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1100吨左右,河砂价款32000元。

20、2018年9月初,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等人在九里湾附近非法采砂550余吨,河砂价款26500元。

被告人常连贵还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7年11月20、25日左右,被告人常某甲明知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无采砂许可证,仍接受陈某某(另案处理)雇佣,在淮河流域淮南段八公山超河口水域附近两次采用将其运砂船停靠到非法采砂船旁,非法采砂船直接采砂至运砂船上的方式参与非法采砂,两次共计2550吨,后将非法采得的河砂转移至指定地点,河砂价款共计106000元,常某甲得运费2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淮南市水利局出具的证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夏某某、路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常某甲、刘某某、常某乙、王某甲、苏某某、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夏某某、路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常某甲、刘某某、常某乙、王某甲、苏某某、童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淮河流域淮南段非法采砂,其中,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夏某某、路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常某甲、刘某某、常某乙、王某甲、苏某某、童某某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共犯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夏某某、路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常某甲、刘某某、常某乙、王某甲、苏某某、童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从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付丽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臧某某、季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路某某、熊某某、赵某某、常某甲、刘某某、常某乙、王某甲、苏某某、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伍册;光盘壹张。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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